Privacy Policy 个人信息保护条款

关于个人信息的处理

1.关于我公司对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 直接通过书面形式从本人处获取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官方网站和电子邮件等获取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

    在获取时,事先向本人明确出示书面说明。

  • 通过上一项所述以外的方法获取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

    类别 使用目的
    客户经办人信息 用于向客户发送报价、订货单
    用于确认订货内容(通信记录等)
    因接受业务的委托而为客户代为保管的个人信息 用于实施受到委托的该业务
    在咨询中获取的个人信息 用于提供咨询的联络

对所持个人数据相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我公司所持个人数据或提供给第三方的记录,如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要求通知使用目的、披露、内容的更正/追加/删除、停止使用、删除以及停止提供给第三方(以下简称为“披露等申请”),我公司将按以下规定作出应对。

  • a)公司名称

    丸红物流株式会社
    东京都千代田区神田锦町3丁目13番地 安田竹桥大厦
    社长 五島 洋一郎

  • b)个人信息保护的管理员

    管理员姓名:西川 雄策
    所属部门:管理本部
    联系电话:03-3219-1511

  • c)所有所持个人数据的使用目的

    类别 使用目的
    客户经办人信息 用于向客户发送报价、订货单
    用于确认订货内容(通信记录等)
    我公司员工信息 用于员工的人事劳务管理、业务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
    我公司的应聘者信息 用于联系应聘者、管理我公司的录用业务
    特定个人信息 用于“编号法”所规定的使用目的
  • d)关于所持个人数据处理的投诉受理处

    丸红物流株式会社  个人信息咨询窗口
    邮编101-0054 东京都千代田区神田锦町3丁目13番地 安田竹桥大厦
    电话:03-3219-1511 FAX:03-3219-1526

  • e)授权个人信息保护团体

    截至目前,我公司未加盟任何授权的个人信息保护团体

  • f)关于回应要求披露所持个人数据或第三方提供记录等的手续

    1)要求披露等的申请窗口

    如有披露等要求,请向上述个人信息咨询窗口申请。
    ※如需通过电磁手续披露等,请告知您的要求。原则上我公司将按照您的要求进行处理。

    2)关于披露等要求的手续

    在受理了申请后,我公司将向您邮寄需要使用的申请书格式《披露所持个人数据等的申请书》。

    请将填写好的申请书邮寄到上述个人信息咨询窗口,如果是由代理人提出申请,请提供能证明其为代理人的资料,以及手续费的邮政汇票(仅限在申请通知使用目的或披露时)。

    在收到上述申请书后,为了核实您的身份,我们将询问您在我公司登记的个人信息中的约两项可确认的信息(如电话号码和出生日期等)。

    原则上将以书面形式(以信件邮递方式)回复本人。

    3)如果是由代理人提出申请,请提供能证明其为代理人的资料

    如果申请披露等的是代理人,请在信件中附上证明其为代理人的资料和代理人自身的身份证明资料。所有资料中所含的居住地信息标示至都道府县为止,更详尽的信息请做涂黑等处理。另外,在您发送的所有资料中,请勿包含个人编号,也可将个人编号的所有数字做涂黑等处理。

    ①证明其为代理人的资料

    <关于披露等申请,如果是本人委托的代理人>

    本人的委任状(原件)

    <如果代理人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任意一种的复印件

    户籍誊本
    住民票(必须记载有双方关系)
    其他可确认法定代理权的官方文件

    <如果代理人是成年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任意一种的复印件

    监护登记等相关登记事项证明
    其他可确认法定代理权的官方文件

    ②代理人自身的身份证明资料

    驾驶执照
    护照
    健康保险的被保险者证(被保险者等记号、编号等所有数字做涂黑等处理。)
    住民票

    4)关于通知使用目的或申请披露的手续费

    申请1次为1000日元
    (请在邮寄申请书等时附上邮政汇票。如果以其他方式提出申请,在您申请时我们将征求您的意见)

  • g)所持个人数据的处理办法和采取措施的内容

    1)基本方针的制定

    为了妥善处理所持个人数据,关于“遵守相关法令与指针等”、“提问及投诉的处理窗口”等,我们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条款”。

    2)完善处理所持个人数据的相关规定

    在获取、使用、保管、提供、删除/废弃等各个阶段,我们就处理办法、负责人/经办人以及该任务等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章程。

    3)组织的安全管理措施

    在安排处理所持个人数据相关负责人的同时,对处理所持个人数据的企业及相关员工处理所持个人数据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完善联络机制,以便在发现违反法律或处理规定的事实或迹象时及时向负责人报告。

    针对所持个人数据的处理情况,定期实施自我检查,同时实施由其他部门或外部人员进行的审计。

    4)人员安全管理措施

    关于处理所持个人数据相关的注意事项,面向员工实施定期培训。

    把关于所持个人数据的保密相关事项写进从业规则。

    5)物理安全管理措施

    在处理所持个人数据的区域,对员工的进出加以管理,以及对带入设备等加以限制,与此同时,采取措施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士查看所持个人数据。

    采取措施以防止处理所持个人数据的设备、电子媒体及文件等被盗或丢失等,与此同时,包括在办公场所内部的走动在内,如需携带该设备或电子媒体时,采取措施以避免所持个人数据被轻易地识别。

    6)技术安全管理措施

    实施浏览控制,对经办人及处理的个人信息数据库等范围加以限制。

    采纳机制,以保护处理所持个人数据的信息系统免受来自外部的未经授权的访问或软件的侵害。